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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的稅款是否都可以進行抵免?
答案:個人所得稅法之所以規(guī)定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抵免,主要是為了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因此除國際通行的稅收饒讓可以抵免等特殊情況外,僅限于居民個人在境外應當繳納且已經實際繳納的稅款。
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居民個人稅收抵免的主要原則為:
一是居民個人繳納的稅款屬于依照境外國家(地區(qū))稅收法律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二是居民個人繳納的屬于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不拘泥于名稱,這主要是因為在不同的國家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稱呼有所不同,比如荷蘭對工資薪金單獨征收“工薪稅”;
三是限于居民個人在境外已實際繳納的稅款。
同時,為保護我國的正當稅收利益,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以下情形屬于不能抵免范圍:
一是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二是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地和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規(guī)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三是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是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是按照中國稅法規(guī)定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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