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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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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體現(xiàn)在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guān)的披露義務。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當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時候,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quán)自行召集。此時,該類持有人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會議召開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履行相關(guān)的信息披露義務。
另外,有時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需要由中介機構(gòu)出具意見書。例如,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對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基金清算報告等進行審計,律師事務所需要對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清算報告等文件出具法律意見書。此時,該類中介機構(gòu)應保證所出具文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從業(yè)2016年第三次預約考試時間為6月18日,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基金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與業(yè)務規(guī)范》相關(guān)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基金從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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