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0號
頒布時間:2020-12-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的要求,現(xiàn)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重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和重慶市主城區(qū)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的建設項目應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建設單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他區(qū)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的建設項目應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建設單位向審核建設項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公告所指的重慶市主城區(qū)是指渝中區(qū)、大渡口區(qū)、江北區(qū)、沙坪壩區(qū)、九龍坡區(qū)、南岸區(qū)、北碚區(qū)、渝北區(qū)、巴南區(qū)、高新區(qū)共10個行政區(qū),不包含兩江新區(qū)和經(jīng)開區(qū)。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建設單位根據(jù)人防部門核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四、建設單位施工許可階段需要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可通過重慶市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竣工備案階段需要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費的,應持相關人防部門的核定文書,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稅務部門為建設單位開具稅收票證作為繳費憑據(j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因建設單位誤繳或者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建設單位可通過重慶市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辦理;竣工備案階段需要辦理退庫的,建設單位持人防部門的核定文書到辦稅服務廳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前,入庫資金需要退庫的,按原有規(guī)定辦理。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