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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2.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xiàn)金。
3.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開證申請——受理開證——通知——議付(延期付款信用證)——付款
4.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5.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6.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提示】和貼現(xiàn)類似。
7.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sinada.com.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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